原标题: 燃煤锅炉改造成生物质锅炉是否需要办理告知及进行改造监督检验
总局领导您好:关于燃煤锅炉改造成生物质锅炉,我有以下问题咨询:
1、该改造是否可由安装改造单位完成(非制造单位)?
2、改造部分炉膛,改变给料系统,增加二次布风系统,没有改变燃烧方式及承压部件,是否需要办理告知及进行改造监督检验?
3、改造完成后是否对锅炉铭牌进行变更?如果需要,应该由哪家单位进行?
回复:
1、可以;
2、按《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第一(四)条款要求执行。
(四)关于锅炉改造。

锅炉燃料发生改变时,如燃烧方式没发生改变,且受热面和承压件没发生改动,不列为改造;燃烧方式发生变化(如层燃变室燃等)应列为锅炉改造。改变锅炉燃料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变更内容包括产品数据表中的燃料种类和使用登记表中的产品型号。对只保留锅炉支撑框架结构更换主体受热面和其他承压部件的变动不列为改造,属于新制造。
锅炉改造中对于不提高额定工作压力,通过调整或更换受热面、更换蒸汽管道的方式提高额定工作温度的改造,不需进行技术评审。改造工作的其他要求应满足《锅规》的规定。锅炉使用单位和改造单位应当针对锅炉炉型合理确定改造方案,保证改造后的锅炉安全运行。
3、目前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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